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再字第45號
再審聲請人 莊璀潔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張洲炎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114年度小上字第2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再審聲請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薛嘉珩
法 官 莊仁杰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翁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