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再字第7號
再審聲請人 李冠儀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等事件,對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本院113年度再易字第45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另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規定,上開裁判費應加徵10分之5。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李昱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