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23號
原 告 趙全強
被 告 滙聚智能販賣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振宇
上列當事人間償還款項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貳萬參仟捌佰玖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陸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斐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