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92號
原 告 盈傑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建隆
訴訟代理人 曾增銘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艾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393萬8199元及法定遲延利息(見原告之民事起訴狀所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77條之2、第77條之16及台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等規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393萬81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萬31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