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01號
原 告 青上化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和成
訴訟代理人 林延勲律師
被 告 富利香港有限公司(FULLY HONG KONG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陳建福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10,307元(含加計至起訴前之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7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宜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