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46號
原 告 慶城物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惠民
訴訟代理人 陳建中律師
羅國豪律師
林奇賢律師
被 告 承盛電能安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李三嬌
被 告 伽祥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廖峻漢
被 告 廖丹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萬4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楊淯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