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60號
原 告 創光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育仁
被 告 萬達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7,963萬4,795元(如附表所示本金加計起訴前之利息,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萬1,3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