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71號
抗 告 人 許晶岭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14日本院114年度補字第1171號裁定所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聲明不服,應視為對原裁定提起抗告。是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顏莉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