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8號
原 告 隆程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春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崇偉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2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2,9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方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