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04號
原 告 羽昊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椘上
被 告 智捷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東益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對被告智捷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故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加計起訴前之利息18萬9041元及違約金138萬元【計算式:自民國113年12月31日起至114年3月9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18萬9041元,以及同期間以每日千分之一計算之違約金138萬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2156萬904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萬31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1萬98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