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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18號
原      告  合鉅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光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伍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2萬8496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合伍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為新臺幣(下同)3391萬49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2萬8996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2萬84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相當期間命原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月     日
                   書記官 林祐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