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30號
原 告 創實雲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光隆
被 告 禾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怡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4,3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8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黃愛真
法 官 黃靖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婉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