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305號
原 告 何侑航
被 告 林志燦
榮景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天銘
被 告 台灣歐多貝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良旭
上列原告與被告少謙營造有限公司間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7,260元(含加計至起訴前之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7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宜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