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324號
原 告 徐永康
訴訟代理人 黃清濱律師
被 告 飛達富國際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鳳明
被 告 譚美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關於返還投資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260,750元(計算式:原告起訴時即民國114年5月14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30.55×美金565,000元計算=17,260,7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2,4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陳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