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35號
原 告 晟鼎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珮婷
訴訟代理人 黃書強
被 告 新光信義華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恭維
被 告 賴香伶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2,4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