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396號
原 告 豹紅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昀修
訴訟代理人 謝孟珊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FRM LTD.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美元157,500元,按原告起訴時即民國114年5月19日臺灣銀行美元與新臺幣匯率為1比30.455換算,為新臺幣4,796,66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7,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