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404號
原 告 林秋梅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連帶保證人之債務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原告於起訴狀所寫之「新臺幣肆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萬8,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廖昱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