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補字第1460號
原 告 陳基成
楊妙貞
陳志豪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之聖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萬洲化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51,2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7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啓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