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544號
原 告 匯旺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志宏
原 告 登旺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素絨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呂朝章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偉邦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74萬8,7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萬3,8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鄭汶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