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556號
原 告 台灣大食代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瑞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豐餐飲股份有限公司、黃名締(原名黃名志)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800,000元及2,347,312元,合計新臺幣(下同)3,147,3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3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