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651號
原 告 徐湘宜
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市第一一八一分公司(統一超商至善門市)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宜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