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66號
原 告 卓文仁
詹彩玉
詹林文姬
詹彩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傑鴻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成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宜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