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7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訴訟代理人 呂俊杰律師
林霈瑄律師
被 告 京城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洪立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21萬6,665元(本金648萬3,098元+自民國111年1月4日起至起訴之日即114年1月7日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73萬3,5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5,9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