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805號
原 告 周達源
宋雲龍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江沛其律師
史崇瑜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移動商務股份有限公司、王天明、王天賜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60,7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0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宜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