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814號
原 告 盧庭萱
張肇宏
黃品惠
洪詣勝
洪聖祐
洪羽錡
黃麗今
楊展利
楊硯婷
黃亭佳
蔡茹貽
謝宜綺
林伯昶
林行
黃春桃
林書愷
林書煒
林妍儂
上十八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朱奕縈律師
被 告 喜鴻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友芳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1萬8,8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4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