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838號
原 告 五福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順富
訴訟代理人 盧奕中
被 告 遠捷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如意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958,731元(本金1,302萬3,867元+自民國113年2月1日至起訴之日即114年7月9日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934,8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萬3,3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