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863號
原 告 李柱力
被 告 致富國際投資顧問有限公司(GFSINTERNATIONALI
N-VESTMENTCONSULT-INGCO.,LTD)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偉平
劉几華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8,000元與法定利息。參照卷附本院依職權查詢臺灣銀行歷史匯率收盤價表,以起訴之日即民國114年7月11日臺灣銀行美金現金賣出匯率為29.47元計算,約為新臺幣(下同)235萬7,600元(計算式:80,000元×29.47=2,357,60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核定為235萬7,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9,1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