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875號
原 告 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
法定代理人 陳秉麟
被 告 王文佑即金巴黎風味軒餐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嗣經被告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45,800元,及自支付命令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於民國114年5月14日提出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此有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6196號卷收狀戳章時間在卷可查,依上開說明,原告聲明後段係請求起訴後之孳息,屬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45,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785元,扣除原告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3,2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葉愷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