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920號
原 告 銘耀精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依婷
被 告 歐欣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天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將如附表所示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7,875,740元(即依各土地面積經乘以起訴時即民國114年1月份各土地公告現值計算,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33,1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婉菱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