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938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藤田桂子
訴訟代理人 陳祈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展興業即范文宗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08,3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8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