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941號
原 告 凜睿亞洲股份有限公司
菱一資產股份有限公司
家苑健康股份有限公司
家苑有限公司
兼 上四人
法定代理人 江承彬
原 告 張麗淑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宜蕙等間關於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15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萬9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顧仁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葉佳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