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942號
原 告 東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駿林
被 告 尚品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辰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原告請求賠償之新臺幣(下同)3,225,4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2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謝宜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張韶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