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014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池泰毅律師
張惇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昶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網家速配股份有限公司、陳彥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4,623,1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5,6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陳亭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