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023號
原 告 何蔚玲
李朝庭
吳李芬宜
楊紫翎
江衍麗
楊月嬌
呂淑真
盧清江
王麗娟
林素芬
賴素梅
廖江台
施恩明
施陳足滿
洪秀治
周林穎
被 告 羅為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為:被告羅為紅應給付原告何蔚玲、李朝庭、吳李芬宜、楊紫翎、江衍麗、楊月嬌、呂淑真、盧清江、王麗娟、林素芬、賴素梅、廖江台、施恩明、施陳足滿、洪秀治、周林穎各新臺幣(下同)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3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8,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文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