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051號
原 告 楊建綱
被 告 李丞軒
台灣摩菲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李潮旺
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60萬元,應繳裁判費14萬1,3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萬8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4萬880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