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08號
原 告 廖怡雯
訴訟代理人 蘇育鉉律師
被 告 林資富
鄭燕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4,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亭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