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18號
原 告 宗盈捷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宗智
訴訟代理人 陳秋華律師
王雪娟律師
林禹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是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423萬0,840元暨其中905萬9,400元自民國111年12月21日起、其中1,044萬6,200元自民國112年2月6日起、其中1,865萬5,720元自民國112年3月21日起,及其餘3,606萬9,520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則依前揭規定,本件應以訴訟標的金額加計起訴前之利息共計7,787萬0,042元(詳如附表)計算第一審裁判費,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71萬5,8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林春鈴
附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昱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