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188號
原 告 楊梅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雨梅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同集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5,299,5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41,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