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196號
原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振仁
訴訟代理人 張訓嘉律師
賈蓓恩律師
陳宛鈴律師
被 告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億3,943萬3,7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0萬4,1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汶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