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197號
原 告 台灣卡特爾石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熙
訴訟代理人 連德照律師
陳國華律師
被 告 方瑀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52萬2,6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萬6,3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