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213號
原 告 張盈婕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律師
陸皓文律師
彭建亮
上列原告與被告恆星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裝修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65,6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6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