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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217號
原      告  躍眾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國基  


被      告  臺北市立動物園

法定代理人  諶亦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0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三行關於「943萬8,484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943萬8,484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李昱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