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22號
原 告 虹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晨星
訴訟代理人 申惟中律師
被 告 許仁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陳報之113年土地總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6萬2,2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9,1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斐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