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264號
原 告 張榕英
被 告 磐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盧束真
本件原告前因返還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782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9,02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07,03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06,534元。茲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並提出準備書狀暨以繕本影本直接通知他造;倘於期限內未完全補正前揭事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陳亭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