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274號
原 告 環德國際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易遠
訴訟代理人 陳君沛律師
黃子芸律師
黃凡源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迎囷、涂盛宏、陳彥良、李雨珊(現名李沛囷)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分別給付如附表「請求金額」欄所示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36萬1,2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萬5,7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則顯
附表:(新臺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