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293號
原 告 陳秀桂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長怡投資有限公司、王長怡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1,8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81,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李登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