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315號
原 告 美河市住辦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鄭介遠
訴訟代理人 陳君沛律師
陳立曄律師
黃凡源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晟晁物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聯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聯安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1,8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