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32號
原 告 韓沛璇
訴訟代理人 簡大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宜君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侵害其配偶權,致其婚姻破裂、精神上蒙受痛苦等語,故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等語。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4,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冠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則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