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34號
原 告 紀曉波
吳佩慈
共同送達代收人 柯至原
上列原告與被告精鏡傳媒股份有限公司、裴偉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各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共計200萬元(計算式:100萬+100萬=200萬元)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900元;另訴之聲明第2項前段請求被告將網站報導下架刪除,並不得散布該等報導部分及訴之聲明第2項後段請求被告刊登判決主文部分,分屬不同之回復名譽處分,然均為非因財產權而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0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900元(計算式:24,900+4,500+4,500=33,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