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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34號
原      告  紀曉波  
            吳佩慈  
            共同送達代收人  柯至原
上列原告與被告精鏡傳媒股份有限公司、裴偉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各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共計200萬元(計算式:100萬+100萬=200萬元)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900元;另訴之聲明第2項前段請求被告將網站報導下架刪除,並不得散布該等報導部分及訴之聲明第2項後段請求被告刊登判決主文部分,分屬不同之回復名譽處分,然均為非因財產權而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0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900元(計算式:24,900+4,500+4,500=33,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