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35號
原 告 羽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玲
訴訟代理人 陳君沛律師
陳立曄律師
黃子芸律師
被 告 昶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紅寶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款項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9萬4,1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7,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鈞婷